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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商树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月英。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柴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