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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丁雪松与周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雪松,周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丁雪松,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号。被执行人:周德玉,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秦××镇供电所院内。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天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德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丁雪松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德玉银行存款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