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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与陈召、梁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陈召,梁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负责人杨广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伏严成,该支行员工。被告陈召,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梁卫,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诉被告陈召、梁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墩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效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加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