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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苏中德与沈华成、郭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德,沈华成,郭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277号原告:苏中德。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沈华成。被告:郭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德诉被告沈华成、郭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德于2013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中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苏中德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