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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于金全与岳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全,岳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全,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宝云,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海洋,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金全与被执行人岳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金全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岳海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