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素琴与于书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琴,于书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王素琴。被告于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身份证名字与医院病历名字不一致,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