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素琴与于书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琴,于书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王素琴。被告于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身份证名字与医院病历名字不一致,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