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元。委托代理人李杨,一般代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继业。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在被告处为冀B×××××号小型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月16日21时许,刘俊环驾驶冀B×××××行至乐亭县北二环转弯时,撞到路边大树,造成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此花费施救费2000元、车损77971元、评估费2340元,共计82311元。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对上述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以及刘俊欢事发后的酒精检测报告,以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排除存在保险除外责任的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车辆修理更换下来的汽车配件,以确定车辆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车辆修理发票和修理明细,否则剔除17%的税点。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其中车辆损失险2318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4日止。2013年1月16日21时许,刘俊环驾驶该车行至乐亭县北二环转弯时,撞到路边大树,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公司到停车场对事故车辆拍照、勘验。事故车辆经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77971元,原告车辆鉴定评估费2340元,原告支出车辆施救费2000元。此事故发生时原告司机驾驶证、原告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单、施救费发票、价格认证报告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庭审中对投保事实、保险险种、责任限额、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报险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车辆委托滦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的车损77971元予以认定。原告支出评估费2340元为原告为鉴定车辆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支出的施救费20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车辆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以及刘俊欢事发后的酒精检测报告,以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排除存在保险除外责任的情况,事故认定书以及刘俊欢事发后的酒精检测报告并非是保险合同理赔约定的条件,且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司机为酒后驾车,原告出险后及时报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车辆修理发票和修理明细,否则剔除17%的税点,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应为原告车辆本次事故的损失,无论原告是否提供修车发票,被告保险公司均应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要求应扣除17%的税点,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损失82311元,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理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五十七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8231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