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缪礼红与管松林、周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礼红,管松林,周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缪礼红,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管松林,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有妹,女,汉族,住址同被告管松林.原告缪礼红与被告管松林、周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礼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管松林、周有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管松林与周有妹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14日被告管松林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从我这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2011年我打电话向被告管松林催款,管松林一直拖着不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我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起诉时的利息21000元,本清息止。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原告缪礼红与被告管松林经亲戚介绍认识。2010年11月,被告管松林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而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管松林给原告缪礼红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缪礼红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利息1.5%。借款人:管松林。2010年11月14日”。2011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管松林催款未果,故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管松林、周有妹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利息21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如果被告能够及时还款,原告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缪立群与被告管松林之间的借贷合同有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管松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附条件地放弃部分利息。因原告主张的条件不明确且未成就,故视为未放弃。原告主张被告管松林与被告周有妹系夫妻关系,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为贯彻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松林偿还原告缪礼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利息2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缪礼红对周有妹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