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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4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与被告泉州盛安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特尔鞋服有限公司、丁文远、许清真、庄新文、吴荣亮、吴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泉州盛安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特尔鞋服有限公司,丁文远,许清真,庄新文,吴荣亮,吴金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4311-1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李华设,行长。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云,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被告泉州盛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荣荣,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安特尔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培养。被告丁文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清真,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新文,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荣亮,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金标,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与被告泉州盛安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特尔鞋服有限公司、丁文远、许清真、庄新文、吴荣亮、吴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辉明代理审判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甘小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速 录 员  XX鑫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