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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依法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