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素梅、刘素萍与赵俊青共有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刘素梅。原告刘素萍。被告赵俊青。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梅、刘素萍诉被告赵俊青共有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俊青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俊青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 青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