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沙四红与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四红,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沙四红,保定市新市区富昌屯村农民。被执行人李小伟。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伟在银行的存款392700元(本金38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国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