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x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齐齐哈尔市,无职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柏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刘柏峰在逃,故于2013年1月14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刘柏峰归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耿向恒、被告人刘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柏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至2012年11月16日,累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5534.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刘柏峰偿还了透支款。刘柏峰曾于2012年11月23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在逃,后于2013年5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柏峰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柏峰��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刘柏峰到案过程;2、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刘柏峰提取现金情况;3、催收记录,证实银行多次催收还款;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报案材料,证实案发后银行报案过程;5、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柏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6、刘柏峰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刘柏峰在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故不属于自首。刘柏峰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刘柏峰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柏峰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柏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其中因诈骗罪先行拘留7个月零18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审 判 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守诚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