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蕾吉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科蕾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洁瑜,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智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科蕾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科蕾吉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