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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罕斌与郭西发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罕斌,郭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杨罕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西发,男,汉族。杨罕斌与郭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罕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西发支付欠款1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西发已将所欠款项自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罕斌,申请执行人杨罕斌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5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第4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