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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金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