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金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