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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传应与姚传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应,姚传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蔡传应,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姚传武,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应诉被告姚传武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应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传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传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传应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