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传应与姚传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应,姚传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蔡传应,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姚传武,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应诉被告姚传武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应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传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传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传应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