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纪亚妮与田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亚妮,田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纪亚妮,女。被告田峰,男。原告纪亚妮与被告田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亚妮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月,于2010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1日生育女孩田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怀孕后被告不闻不问,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生育一月后,发现被告手机中有暧昧短信,双方发生打架。从2010年11月原、被告分居至今。现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孩田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返还原告陪嫁物。被告田峰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即共同外出打工。原告怀孕后回家,被告及家人经常给付生活费。原告在生育时被告请假回家积极照顾,短信系陌生人错发。随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原告带孩子到被告处生活过一段时间。被告每年春节回家,均与原告共同生活。今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才回娘家居住,被告和亲属多次叫原告回家未果,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5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农历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11日生育女孩田某某。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春节后因原告怀孕,被告独自外出打工,期间断续回家和原告同居生活,2012年8月左右原、被告在西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3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及其亲属多次叫原告回家未果。另查明,原告陪嫁物有26英寸液晶电视一台、音箱一对、DVD影碟机一台、布艺长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密码箱一对,现存于被告家。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同居生活至今已经3年多时间,期间未发生较大矛盾,而且分居时间较短,尚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体贴对方,婚姻关系仍有维系下去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亚妮要求与被告田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亚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