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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学所与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所,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刘学所,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壮。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汤佐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罗林、黄艳珠,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所诉被告广州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所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华斌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