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彦超与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超,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杨彦超,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生,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以下简称同谐物业)法定代表人:刘腾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源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超诉被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超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超以与被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3,000.00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彦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