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赵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他与被告感情基础薄弱,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双方缺少沟通,彼此积怨较深,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赵聪妮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辩称两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十余年夫妻关系尚好,并生有一女,原告起诉离婚只因一时冲动所致,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并于1998年8月18日生一女刘某乙。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同,两人志趣爱好各异,夫妻之间缺少沟通,为此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前男友通过电话、QQ聊天,见面等方式来往密切,为此夫妻矛盾恶化,双方关系逐渐淡漠。2013年4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坚持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且生有女儿刘某乙。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应为夫妻关系和好多做努力。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信任,多沟通、多交流,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