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渠慎建、吴喜梅与张学军、张利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慎建,吴喜梅,张学军,张利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渠慎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喜梅,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利利,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慎建、吴喜梅诉被告张学军、张利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渠慎建、吴喜梅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慎建、吴喜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慎建、吴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945元。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