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555号原告牟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春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