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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555号原告牟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春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