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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水利水电局与李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水利水电局,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赵华,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志刚,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在执行郧县水利水电局要求强制执行郧县水罚字(201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作出了准予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与被执行人李志刚就行政处罚决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处罚决定执行内容已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局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郧县水罚字(201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吕明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