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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万金等人申请执行广西路桥工程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47号申请人诉讼代表人王万金申请人诉讼代表人夏林春申请人诉讼代表人欧付前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业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65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在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在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共计1171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新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