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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兰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刚山与王聚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山,王聚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兰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李刚山,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聚成,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钢,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号首府大厦*号楼。原告李刚山与被告王聚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刚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刚山承担。审 判 长  闫胜义审 判 员  路宏善人民陪审员  郭庆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庆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