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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真凯与刘培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真凯,刘培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程真凯,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培扬,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真凯诉被告刘培扬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真凯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