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真凯与刘培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真凯,刘培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程真凯,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培扬,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真凯诉被告刘培扬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真凯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