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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增法与伊安明、翁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增法,伊安明,翁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朱增法,农民。被执行人:伊安明,农民。被执行人:翁德梅,农民。朱增法与伊安明、翁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伊安明、翁德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朱增法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安明、翁德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增法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