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增法与伊安明、翁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增法,伊安明,翁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朱增法,农民。被执行人:伊安明,农民。被执行人:翁德梅,农民。朱增法与伊安明、翁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伊安明、翁德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朱增法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安明、翁德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增法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