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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房心雨与房宪彬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心雨,房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房心雨。被执行人房宪彬。本院在执行房心雨与房宪彬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心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中院(2008)潍民终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