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房心雨与房宪彬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心雨,房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房心雨。被执行人房宪彬。本院在执行房心雨与房宪彬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房心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中院(2008)潍民终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