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成龙,成存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55号申请人王建平,男,汉族。被申请人成龙,男,汉族。被申请人成存义,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平与被申请人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莲民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的陕A**号小轿车一辆。2013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成龙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龙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陕A**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