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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成龙,成存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55号申请人王建平,男,汉族。被申请人成龙,男,汉族。被申请人成存义,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平与被申请人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莲民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的陕A**号小轿车一辆。2013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成龙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龙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陕A**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