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柳青、栾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柳青,栾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柯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人:张柳青,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栾艺新,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执行人 :栾根耀,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衢州市柯城区南湖春苑2幢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柳青与被执行人栾艺新、栾根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1004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