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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石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现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德青,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亮,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赵炳臣,赵亮之父,住址同上。上诉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赵亮与京成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由赵亮购买京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文峰区的“御峰名苑”4号楼2单元402号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为14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385.10元,合同约定京成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向赵亮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京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赵亮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亮向京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款484069元。该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是141.5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42平方米,京成房地产公司多收赵亮房款4807元,该商品房赵亮应当向京成房地产公司交纳的“三费”是12581元。现京成房地产公司已将该房屋交付赵亮。原审法院认为,赵亮与京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赵亮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京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京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赵亮。由于京成房地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赵亮,京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考虑到赵亮、京成房地产公司在迟延交房的问题上均存在过错,故适当减轻京成房地产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京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赵亮所交房款484069元每日万分之一向赵亮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9628元(48.41元/日×200日)。赵亮要求京成房地产公司返还多交房款的诉请,由于京成房地产公司已将该款折抵了赵亮应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故不予支持。赵亮要求的代理费35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京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亮迟延交房违约金9682元;二、驳回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赵亮负担52元,京成房地产公司负担50元。宣判后,京成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为2009年10月26日,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仅间隔5天,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原判决与已生效的判决相矛盾,安阳市中级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对此种情况上诉人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一审判决做出与已生效判决明显矛盾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判决适用法律不一致。上诉人延期交房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一审法院对此已有多份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同时宣判的四份判决,有的保护权利人70%违约金,有的全部保护,显然适用法律不一致;4、对违约金天数的计算有误,违约金天数计算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赵亮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赵亮与京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赵亮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京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赵亮如期交付房屋。因未交付房屋赵亮起诉要求京城房地产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证据充分,京城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京城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杨安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买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