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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世新与顾翔虎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新,顾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顾翔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余世新与顾翔虎诈骗一案中,因顾翔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85000元、执行费2675元;下余案款18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