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世新与顾翔虎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新,顾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顾翔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余世新与顾翔虎诈骗一案中,因顾翔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85000元、执行费2675元;下余案款18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