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1937年6月2日,住南京市鼓楼区。指定代理人:王甲,女,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陈述其母何某某于2009年患脑出血、脑梗死,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何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09年患脑出血,个人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3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26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何某某系血管性痴呆(中度),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