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付火才与罗奋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付火才,男,现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罗奋蝶,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付火才与被执行人罗奋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奋蝶应支付加工费4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4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付火才与被执行人罗奋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奋蝶从2013年6月15日起每月付款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付火才,直至还清款时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