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付清诉被告王耀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清,王耀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付清。被告王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清诉被告王耀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霄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