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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宝雄审 判 员  雷崇理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