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宝雄审 判 员 雷崇理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