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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与胡跃勇、陈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胡跃勇,陈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吕洪。委托代理人:钱军剑。委托代理人:董蓉蓉。被告:胡跃勇。被告:陈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跃勇、陈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