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与胡跃勇、陈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胡跃勇,陈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吕洪。委托代理人:钱军剑。委托代理人:董蓉蓉。被告:胡跃勇。被告:陈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跃勇、陈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