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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项友加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黄金钢;项友加;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温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金钢。委托代理人詹永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友加。委托代理人黄荣国。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庆华。委托代理人蔡荣顶。委托代理人陈立启。上诉人黄金钢因项友加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上诉人黄金钢与被上诉人项友加、案外人钱库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钱库镇政府同意落实安排一间套房给住房困难户项友加,面积100平方米左右,位于钱库镇倪处村农房改造集聚点第**第**,项友加有优先选择权。钱库镇政府同意在2014年6月底前交付套房,交付方式以交付钥匙为准。如延期交付的,每天按套房总价25万元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如到2014年底还无法交付,项友加有权要求钱库镇政府支付房款25万元。2、黄金钢当场支付人民币26000元给项友加。3、黄金钢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钱库镇政府20000元。剩余80000元待镇政府规定的统一交款时一次性支付给钱库镇政府。如黄金钢没有按期付款或没有付款的,与项友加无关,钱库镇政府仍应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执行。4、房屋其余款项由钱库镇政府自己解决。5、项友加不再针对黄金钢目前居住的环城北路454号地基及其上房屋提起任何争议。6、黄金钢撤回本案上诉,项友加同意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协议签订后,黄金钢以争议已经解决,再行诉讼没有必要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金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金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张 存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岳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