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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