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