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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智铧。委托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江。委托代理人王建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良洲,该公司职工。原告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少华、刘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英、许良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合同,原告分包了由被告总承包的固安方洲城市花园项目的1#至9#的消防安装工程和该项目的4#至9#楼内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原告如约完成了其分包的工程项目,并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现该小区早已交付业主使用,但现被告仍未付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3190003元。经多次催要,欠款始终未能得到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90003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差旅费用等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一、对争议建设工程,被告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系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培刚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实际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接受原告施工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的是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是在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出具付款委托和收据后,方对原告进行付款,被告提供的付款委托证据就证明了在固安城市花园项目中与原告有实际合同关系的是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付款的也是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查清各方责任,应追加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二、本案原告起诉金额不准确,因为被告无法核实,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建设方没有最终结算,原告自行编订的预算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单位的预算书都是与实际结算值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都在合同中将合同标的约定为暂定值,待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方能确定正确的合同值。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第五条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建设单位审定价为准”及第二条”本工程的合同款为暂定价款,最后价款以工程决算为准”,原告提供的证明欠款证据中的预算书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未经合同相对方方认可,未办理工程决算,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工程质量的证据。综上所述,与原告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是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应由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应驳回原告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原告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富奥)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设立的中国一冶固安方洲城市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固安方洲城市花园1#、2#、3#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固安方洲城市花园4#、5#、6#、7#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固安方洲城市花园8#、9#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三份合同。三份合同为制式合同,仅分包范围和合同的工程价款不同。关于1#、2#、3#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1)按设计图纸及发包人要求1#、2#、3#楼需进行的所有消防项目,包括消防图纸施工中的布管、线盒、穿带线内容及楼内防火门的采购安装。2)分包工程范围为:本工程项目图纸上的所有消防施工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洽商等,直至验收竣工。以上施工内容招标人只负责提供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等),其余所有主、辅材料(如管材、管件、保温材料、阀门、麻、生料带、防结露、锯条、焊条、油漆及防腐材料等一切辅料)包括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及手使工具(如电焊机、套丝机、电锤、电钻、钻头、板牙、刷子、管钳、板手钢锯等工具)均由承包人承担。并附施工质量、工期的承诺书。承包作业内容(投标人的工作应包括根据图纸[发包人招标文件]及规范可推断的内容,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罗列之项目)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套管制作安装、金属构件及支架刷漆、管道消毒冲洗及液压试验、消防设备及附件安装楼内防火门安装等,系统调试工作以及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项目和内容。合同的价款:本工程的合同价款3337273元整,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最终竣工结算总价的10.5%(含税费),其余发包人概不负责。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最后价款以工程决算为准。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的及相关施工资料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应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外零星用工单价为50元/天。开工期2008年6月20日,竣工期2009年6月20日。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项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标准。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结算资料,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编制施工结算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有效的月度工程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合同价款的结算发包人应于每月20日对承包人提供的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施工作业工作完成后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5日内进行核实。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须垫资至工程的主体的8层,其中所有工程费用发包人在工程8层以后分4个人月支付,承包人在工程主体8层以后工程所发生费用发包人按月支付,发包人每月支付双方确认的上月工程量的85%,承包人在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获取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其所完工程量。承包人必须保证其在本合同施工作业工作完成,达到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通过了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扣留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合同结算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金,余款在30日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的返还,待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款项后,将余款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本合同的保修期自承包人完成所有分包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时开始并向后顺延(2)年,共(730)日历天。补充条款:一、合同价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生产人员使用的随手工具费、主材辅材费;施工生产人员劳保保护费用和医疗保健费;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材料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人员降效费、超高费;正常情况下的停水、停电发生的停工、窝工费;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隙窝工费;含现场安排2-3人负责文明责任区的清理、打扫卫生的费用;施工现场及现场外材料、机具卸车、装车费、各分包专业的来料由其自行装卸;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施工相互影响时降效费用;现场至生活区,施工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中小型机具费、现场材料保护及管理费;设备、材料转交、看仓库、配合现场管理以及维修;承包范围内的楼内洞口及楼梯防护、公司及市相关部门检查、安全文明工地发生的现场零星用工和不可预见费;统一给施工人员配备服装被褥、如不配备经理部购买从施工费中扣除;专业管洞口的封堵。二、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零工。三、发包方周转材料进场时,承包方签收并负责使用和管理,退场时承包方再移交给发包方,若丢失损坏超过规定的正常损耗,承包方需照价赔偿。四、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五、最终结算以建设单位审定价为准。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债权、债务向第三方转让,若承包人自行将债权债务向第三方转让视为无效,七、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一切事宜和责任。八、常驻工地代表人。九、进场前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报送拟进场人员花名册(加盖公司印章)、身份证复印件、承包人与每一位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岗位证书复印件。合同第二部分第18条、工程量的确认,本工程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施工过程中不计算零星用工工程量。合同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施工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关于固安方洲城市花园4#、5#、6#、7#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价款2730875元,关于固安方洲城市花园8#、9#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860437元,两份合同其他条款与以上1#、2#、3#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的条款一致。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施工,完成了合同的义务,施工的消防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楼房已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12万元。201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固安县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由原告负责对固安郦湖小区(即固安方洲城市花园)4#、5#、7#、8#、9#楼内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入户门合计382樘,每樘单价800元,工程款合计305600元。工程款拨付,协议订立后拨付工程款30%订金,入户门到达施工现场后拨付工程款65%,留5%工程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所供入户门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入户门的品牌为万嘉品牌、福满堂款式。协议订立后,原告完成了入户门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支付工程款91680元,尚欠213920元未付。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90003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固安方洲城市花园1#、2#、3#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固安方洲城市花园4#、5#、6#、7#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固安方洲城市花园8#、9#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三份合同及入户门安装合同、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进账单及结算书、工商档案、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查询结果、预算书、图纸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富奥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一冶固安方洲城市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固安方洲城市花园1#、2#、3#楼、4#、5#、6#、7#楼、8#、9#楼三份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总承包方洲城市花园1#至9#楼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并设立中国一冶固安方洲城市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与原告订立的三份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追加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对争议建设工程,被告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经审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份,由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固安方洲城市花园1#、2#、3#楼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及设备(除电梯以外)安装全部及固安方洲城市花园6#号楼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及设备(除电梯以外)安装全部。2009年11月2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份,由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固安方洲城市花园4#、5#、7#楼木工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砌筑作业、模板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及固安方洲城市花园8#、9#楼木工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砌筑作业、模板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并不包括消防工程。即使被告将工程转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主张与被告订立的合同,被告的项目经理部已盖章,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合同关系,被告申请追加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不予准许。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完成消防工程的全部建设,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的价款。在本案中存在结算是按照合同价款的固定价款还是按照双方竣工验收后工程量核算后计算工程价款的争议,按照双方订立的三份制式合同,关于合同的价款约定,第一部分第2.2条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最后价款以工程决算为准。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的及相关施工资料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应工作,直至竣工验收。第8.1条、8.2条、第8.3条约定结算资料,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编制施工结算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有效的月度工程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合同价款的结算发包人应于每月20日对承包人提供的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施工作业工作完成后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5日内进行核实。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须垫资至工程的主体的8层,其中所有工程费用发包人在工程8层以后分4个人月支付,承包人在工程主体8层以后工程所发生费用发包人按月支付,发包人每月支付双方确认的上月工程量的85%,承包人在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获取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其所完工程量。承包人必须保证其在本合同施工作业工作完成,达到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通过了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扣留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合同结算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金,余款在30日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的返还,待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款项后,将余款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本合同的保修期自承包人完成所有分包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时开始并向后顺延(2)年,共(730)日历天。第11条补充条款约定合同价款的内容及最终结算以建设单位审定价为准。合同第二部分第18条约定工程量的确认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施工过程中不计算零星用工工程量。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按照第一部分第2.2条、第8.1条、8.2条、第8.3条的约定全面履行,未进行工程量的统计、审核、确认,原、被告也没有按月结算,被告未提供工程内容及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有增减项目的证据。消防工程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依据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的设计图纸需要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应由消防机构重新审核,本案中原告按照经审核的设计图纸施工,经过预算得出的合同价款,而且双方约定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依据本案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本案消防工程的结算应按照合同价款的固定价款结算。1#、2#、3#楼合同价款3337273元,4#、5#、6#、7#楼合同价款2730875元,8#、9#楼合同价款1860437元,总价款7928585元,依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总价款10.5%(含税费),被告实际应付款为7096083元。被告已支付4120000元,下欠2976083元未付。原告与被告及开发方固安县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入户门安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徐培刚不是其公司人员,不能代表其公司,由于三份消防合同是徐培刚签字并盖被告项目部的印章,入户门的安装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原告有理由相信徐培刚代表被告公司,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入户门工程款305600,被告已支付91680元,余款21392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富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0003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赵建军审判员  李雅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