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玉英、陈红、陈群与施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英,陈红,陈群,施汉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英。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群。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鹤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汉兵。委托代理人陆海荣。上诉人黄玉英、陈红、陈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玉英、陈红、陈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英、陈红、陈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黄玉英、陈红、陈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