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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商务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昭忠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保民,该公司经���。委托代理人赵俊龙,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被告云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其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后,依法取得了对《爱了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GREATDAY》、《大话爱情》、《不想骗自己》、《感受》、《生日心愿》、《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展翅高飞》、《雨夜》、《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月亮之上》、《一代天骄》、《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中文)、《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语)、《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共计61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2012年9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福满楼起点KTV”(位于:云南省蒙自市昭忠路)中使用了上述作品并向公众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810元(包括公证费19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包间费及消费100元、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交通及住宿费250元),共计6581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答辩称:1.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以及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待法院查实;2.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即可制止侵权行为,但其却采用了证据保全公证、诉讼等成本更高的诉讼维权方式,其维权行为缺乏应有的善意,理应自行承担调证后的侵权赔偿费用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无证据支持,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专辑》、授权合同及公证书。欲证明: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权利人合法拥有,且权利人已成为原告的会员单位,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后,已取得对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拥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欲证明:被告侵犯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第三组:包间消费、公证费、工商查档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发票。欲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及诉讼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质证后认可第一、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云开公司针对其答辩观点、理由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均为复印件)。欲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第二组:(2012)红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已交纳歌曲版权费。第三组:承诺书一份。欲证明2009年—2011年被告一直在交纳费用。原告质证后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第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此两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权费用的交纳情况。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予采信;对第二组证据,原告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本院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包间消费、工商查档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仅确认公证费的证明力并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信;对第二、三组证据,认可真实性,但原告所诉的是2012年1月1日后的版权费用,此两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交纳此部分费用,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1年7月4日、2008年7月28日原告分别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第二,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根据合同,原告依法取得了对《爱了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GREATDAY》、《大话爱情》、《不想骗自己》、《感受》、《生日心愿》、《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展翅高飞》、《雨夜》、《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月亮之上》、《一代天骄》、《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中文)、《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语)、《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共计60首(原告计数错误,实为60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2012年9月15日,原告申请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到被告经营的“福满楼起点KTV”(位于:云南省蒙自市昭忠路)303号包房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在上述60首作品并且可以放映这一事实。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保全费、律师费及招待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并向公众放映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拥有KTV大小包房20间,共计两层,营业时免收包房费,只收取酒水费,每天营业额在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月均营业额为2万—3万。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列举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就本案作如下评判: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作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有限公司分别是涉案6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其签署的授权管理合���,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综上,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原告有权对被告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关于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应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每首歌曲300元)。对原告维权取证产生的公证保全费1900元,属于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律师代理费、包间费及消费、工商查询复印费、交通及住宿费,虽然原告提交了部分票据作为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票据是本案产生的维权费用,故不能确定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此,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月亮之上》等共6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9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37元,由被告蒙自云开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元1009元。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李增寿代理审判员  万子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少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