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悦与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张悦,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出纳,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甘怀锋,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亮,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与被告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伟伟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