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黎XX,南宁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横县XX镇XX村委XX村。被执行人南宁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罗XX与黎XX、南宁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罗XX以被执行人黎XX、南宁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0)右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家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