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师某,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甲,男,现年33周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乙,男,现年52周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师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