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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师某,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甲,男,现年33周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乙,男,现年52周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师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