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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哲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哲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成都市哲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方某。委托代理人黄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路。业委会主任唐某。原告成都市哲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诉被告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文军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管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物管公司为业委会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物管公司随后按约履行义务,并于2011年1月29日向业委会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表明物管公司将按约提供服务的决心。但是几个月后,原、被告因各方面原因自愿解除了该合同,物管公司随后就撤离了金牛区智业福地小区。后物管公司多次找业委会协商解决退还定金之事,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交付定金的目的就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现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业委会理应向物管公司返还定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0000元整;2、判令被告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业委会未作答辩。因被告业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物管公司起诉所称的事实及所举证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物管公司为业委会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物管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进驻金牛区智业福地小区,并于次日即2011年1月29日按约定向业委会交付了10000元的物业管理保证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尚未实际履行,被告业委会于2011年2月19日向原告物管公司发出两份《急函》,一份内容为“……贵公司已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第七章第三条,必须在接公函三日之内履行合同整改,逾期不履行合同将视作毁约,无条件自动离场”;另一份内容为“你公司于元月28日进入智业福地小区,现近一月未履行和前世邦通公司改造投支费用未解决,合同中很多事未照合同执行,所以你公司已经违反合同之规定,不能在为智业小区广大业主服务,必须在2011年2月日按程序依法办好移交自动离场,……”物管公司接到两份《急函》后于2011年3月14日撤离智业福地小区。后物管公司向业委会催要交付的定金10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都市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变更备案记录表、收条、两份《急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持会00条国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之规定,对于物管公司2011年1月29日交付给业委会的10000元保证金性质属于定金,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在业委会向物管公司发出撤场《急函》后,物管公司随即撤场,表明物管公司同意双方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对原、被告双方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之规定,物管公司主张业委会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哲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金牛区智业福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妮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