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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秀峰与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峰,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48号原告李秀峰,1975年9玥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芦颖,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刚,成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峰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胡刚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峰撤回对被告胡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李秀峰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