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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8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乙,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夫妻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菜场12-13号经营的食品店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张某、黄某、粟叶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与上家约定从中抽取投注额9%的提成。至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六合彩投注点时,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共接受投注额约45000元,非法获利共计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及尚留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处的投注款15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粟叶、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六合彩赌博资料、收款收据、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及投注款1564元(均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