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田克良、左石榴、张秀娟、田盼盼、田婷婷与原审被告京沪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张磊、冯成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克良,左石榴,张秀娟,田盼盼,田婷婷,京沪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张磊,冯成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XXXXXXXX,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田克良,男,1944年,住甘肃省西峰市。原审原告左石榴,女,1949年,住址同上。原审原告张秀娟,女,1971年,住址同上。原审原告田盼盼,男,1992年,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秀娟,系原告田盼盼之母。原审原告田婷婷,女,1990年,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秀娟,系原告田婷婷之母。原审被告京沪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李士文,该处处长。原审被告张磊,男,,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原审被告冯成良,男,1977年,住河北省邯郸市。原审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伟,男,1963年,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孙开启,该部部长。原审被告刘强,男,1980年,济南军区XXX,住该部。原审原告田克良、左石榴、张秀娟、田盼盼、田婷婷与原审被告京沪高速公路临沂管理处、张磊、冯成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XXXXXXXX、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胶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胶南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已履行(2007)胶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544元,由原审五原告负担796元,由原审被告张磊、冯成良、李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XXXXXXXX分别付给原审五原告1187元,原审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审判长 张立平审判员 王连修审判员 崔坤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秀华 来源: